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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7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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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延庆县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食品卫生选址和设计)(决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从事餐饮业(含集体食堂)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董事会决议或章程或任命文件);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方位图;平面布局图(需注明使用面积,卫生设备、设施) ;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7.在食品采购、运输、贮存、加工制作、销售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条件和措施的相关文件; 
8.《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9.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认可书; 
10.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食品生产加工业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方位图、平面布局图(需注明使用面积,卫生设备、设施) ;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在食品采购、运输、贮存、加工制作、销售过程中,控制食品污染的条件和措施的相关文件; 
8.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控制食品污染的条件和措施的相关文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9.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质清单和食品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单或检验合格证明; 
10.产品执行标准说明材料及其附件; 
11.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委托检验合同); 
12.新、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认可书; 
13.《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14.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5.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食品销售(经营)业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方位图、平面布局图(需注明使用面积);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食品车摊亭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摊主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一张纸上);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防止食品污染的卫生条件和措施的说明材料;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延续) 
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至60日内向原卫生许可证发放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原卫生许可范围和布局、设备、设施等有无改动的书面说明; 
5.食品生产加工者需要提供一年内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单位所出具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6.餐饮业(含集体食堂经营者)需要提供近一年的通过国家计量认证资格单位所出具的食品和餐饮具卫生检验合格报告; 
7.《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申请变更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3.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3)其它证明文件。 
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 
(2)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变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其它证明文件。 
6.变更地址: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迁移)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原食品卫生许可证注销。除此之外,应当提交变更地址的具体理由和详细资料; 
7.变更许可范围:应当提交变更的具体理由和详细资料; 
8.《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备注: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不变。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原食品卫生许可证证号作废。 
补办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2.食品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正本和副本均丢失的,应当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号; 
3.《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申请注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3.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提供材料图文资料均需用A4纸(设计图纸除外),用碳素笔或钢笔书写,个体经营者负责人签名、法人单位盖章并注明日期。 
2.复印件上需书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办事程序:受理—现场审核—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处理结果:可以办结 
办理部门名称:延庆县行政便民服务大厅 
办理地点:延庆县延庆镇新城街2号 
联系电话:69188344 
监督电话:6918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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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下载:附表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新办食品).doc
                            附表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品摊贩).doc
                            附表3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变更) .doc
                            附表4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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