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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8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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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整体部署、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落实,扎实做好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F1] 等4项行政许可由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变更为后置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市卫生计生系统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部署,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后续审批事项的监管职责,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加强部门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缺位,切实维护首都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市场秩序。
  二、监管事项及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许可审批和后续监管,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一)许可审批事项
  1.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中医局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按照具体权限和职责负责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工作。
  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审批,按原工作程序办理。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批工作。
  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级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审批工作,由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属地内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工作。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由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审批工作。
  (二)日常管理职责
  负责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的部门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职责,建立医疗机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评价工作。
  负责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的部门承担上述有证市场主体的日常管理职责。
  (三)监督执法职责
  1.加强事中监督。依法查处市场主体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无证经营,及许可有效期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该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
  2.加强事后监督。依法对获证市场主体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3.依法进行移送。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但查处权限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落实后续监督执法责任。
  三、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消毒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改革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市区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努力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
  四、建立完善先照后证的工作流程
  市卫生计生委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为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开设分平台,实现市、区两级信息互通,行政许可与监督执法信息互通。平台对外端口设置在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由行政许可大厅每日按照“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推送的信息提示,下载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4项不同的许可审批内容,依据委医政医管处(市中医局医政处)、疾控处提供的指导性信息向市场主体发送,并将市场主体信息分送到市级许可业务部门、监督部门和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卫生计生委、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后15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信息平台,由市卫生计生委行政许可服务大厅统一向“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推送,同时推送给监督执法部门。
  委信息统计处负责信息平台建设和技术支持,要尽快搭建市卫生计生委平台,整合现有的医政许可、公共卫生许可及监督执法3个平台资源,确保信息传递流畅、准确、及时。在实现卫生计生监管信息市、区两级互通,行政许可与监督执法互通的基础上,通过统一的对外端口,进一步实现与工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
  在信息平台建成并投入使用之前,由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疾控处分别根据各自职责登陆市工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下载市场主体的信息,向市场主体发送指导性短信,并在各市级行政许可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信息推送回市工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在实施行政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信息推送回市工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五、监管措施和方式
  1.现场监督。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监督关口前移,根据信息平台的市场主体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及时将“有照无证”单位纳入监督执法范围,依法查处其“非法经营”行为。按照行政许可业务部门形成的行政许可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有证市场主体的现场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有照有证”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将监督结果及时上传到信息平台,同时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实现许可信息与监督执法的有序衔接,并由信息平台统一对外窗口推送至市工商局“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2.行政约谈。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监督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3.自查整改。市场主体要及时开展自查,主动消除问题和隐患。对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4.预警警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提高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六、信用监管和部门协同机制
  (一)信用监管机制
  1.建立和完善工商登记与许可审批的信息传递机制。依托市卫生计生委信息平台对外端口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实现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在实现监管信息市、区两级互通,行政许可与监督执法互通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与工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并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2.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工作机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
  (二)部门协同机制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主动核查、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在监督中发现市场主体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必须积极落实,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卫生计生委按照领导分工,建立分头负责的工作机制。市中医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卫生计生委相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后相关审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市中医局、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要健全实施方案,落实监管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稳妥推进。
  (二)提高服务效能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机关各处室,要适应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效能,为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保障。
  (三)畅通举报渠道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12320”投诉举报热线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各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根据线索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疏导,履行告知义务,在处罚无证市场主体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申办行政审批事项,引导其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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