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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3日    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字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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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对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计算子女方式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是指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审批再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妻生育双(多)胞胎的,除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子女数按胎次计算外,其余情况均按实际存活数计算子女数。

  四、对本市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当事人(包括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其子女数按双方曾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计算,包括与他人生育的子女和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五、对一方为农业户籍、另一方为非农业户籍的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以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值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值分别乘以相同倍数后相加,取平均值作为征收数额。

  六、本规定自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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